关于教职工因公出访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国际合作外发布时间:2017-10-30浏览次数:1795

 

为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访、确保出访人员顺利完成出访任务,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1.  出访期间请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规定。

2.  严禁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严禁变相公款旅游,违者予以处罚。

3.邀请信必须使用邀请机构官方信笺。

4.  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核定的出访时间安排出访日程,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访问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和延长出访时间。出访天数包括出境和入境当天(以机票上的往返日期为准)。如在外停留超过审批天数的不予报销本次出访的所有费用,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5.  如有特殊原因(如航班晚点、护照丢失、在外发生突发事故等)致行程延期的,回国后出访人员应将情况说明(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连同相关证明报国际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6.  长期出访期间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如会议地点在出访所在国内,须将有关情况及邀请信向所属学院和国际合作处报备,可以不办理批件前往,但需严格按照邀请信天数安排活动;如会议地点在第三国,须按正常流程办理批件,获得批件后方可前往。

7.  外籍教师如需使用科研经费出访,可以不办理批件,但需完成校内审批手续。

8.  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9.  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后7日内(从回国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交国际合作处统一保管。

10.出访团组回国后,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出访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或个人,将暂停其出国(境)任务的审核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