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及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聘用目的和聘用条件
(一) 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重点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1、长期外籍专业人员
(1)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言语调规范; 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代表合作方进行教学和项目管理的外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由学校和合作方共同商定。
(2)至少有两位教授推荐。
(3)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4)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
(5)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6)原则上不聘用在我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外籍人员。
2、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
(一)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和短期专家
1、各院系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至少必须提前三个月物色好合适人选,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中英文简历。国际合作处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国际合作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处办理相关来华手续。
3、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4、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国际合作处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顺访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国际合作处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