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外事接待工作,既保持适度的礼遇,又达到节省学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就外事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1、 外国各类政府代表团、大学校长以及著名学者、教授来校访问、讲学,由分管外事的副校长与国际合作处处长迎送,校长会见并宴请。
2、 外国大学的领导来访,一般根据对等原则安排接待。如系国际知名大学或与我校有校际交流关系的领导来访,则可适当提高接待规格。对上述外宾(含第一条所涉外宾),可根据情况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3、 外国党派代表团来校访问,视来访者身份,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有关部门领导出面接待。
4、 应聘来校任教的各类外国专家,其接待礼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国际合作处负责专家工作的同志具体管理。
5、 来校短期讲学的外国(境外)学者,原则上由聘请单位有关人员迎送,一般不去外地接送;如确实需要,应在接待计划中写明。在讲学期间,可安排便宴一次。极个别对我校有特殊贡献者,可由院系领导或校领导出面会见或宴请。有关单位须事先将完整的接待计划及经费预算等报国际合作处审核。需使用外事经费的,事先须报国际合作处批准。
6、 来校交流的学术团体,由国际合作处负责与有关院系分管外事的领导协商安排,相关专业教师应积极参加交流。
7、 对各类外国留学人员的接待礼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 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客人,其接待礼遇由港澳台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 个人接待的外籍客人或港澳台来宾,原则上由接待者本人负责安排,费用自理。
10、宴会陪餐人数应从严掌握,具体比例按照财政部财行[2013]533号文件执行。
11、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礼遇,如确实需要提高,接待单位必须向国际合作处
提出建议,经国际合作处同意,或由国际合作处请示分管副校长获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