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聘请境外专家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际合作外发布时间:2017-12-21浏览次数:24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引智工作,更好地服务我校各单位聘请境外专家来校开展合作交流工作,规范学校境外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相关经费管理,明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境外专家指在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学术组织或政府部门等机构工作的,应邀来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的各类专家学者。境外专家主要分三类:一类专家为国际顶尖学者,包括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院士、国际重要学术组织或团体的负责人、国际主流学术期刊主编等;二类专家为教授及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学者;三类专家为副教授及其他具有相近职位水平的境外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的聘请境外专家经费(以下简称“外专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境外专家来我校开展科研合作与交流讲课等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包括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的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专
项经费、学院(部门)的相关经费和课题负责人的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四条 聘请境外专家来校交流应当按照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外专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明确列支渠道,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按标准支出,不得擅自突破,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超标准安排。

第五条 国际处负责的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专项经费每年按照国家外专局的要求制订聘请计划,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当年不再追加,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执行。未能执行项目需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未能执行原因,其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项目时,项目负责人须提前两周向国际处提交专家工作安排计划和经费预算,预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项目负责人在境外专家来访结束后两个星期内,登录“引智工作服务系统”提交项目成果,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票据、凭证和附件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签字,经国际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国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境内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工薪、专家补贴、讲课费、专家签证、保险等相关费用。项目负责人须和境外专家自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好专家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事宜。“111计划”引智项目经费按照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国际旅费的支付标准按照《聘请境外专家经费资助标准》(附表1)执行。国际机票的报销凭机票发票或机票行程单、登机牌或电子订座凭证等进行核销。

第九条 境内交通费是指境外专家从中国出(入)境口岸至学校的交通费用和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或城市间交通费用,提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由学校外国文教专家专项经费资助来访的专家工作期间的租车费每批次一般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如需超额用车,经国际处审批同意后,超标部分可由所在学院(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资助专家在校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在校短期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入住校内或学校协议宾馆(四星级及以下),单次来校工作30天以上的专家,原则上租住校内专家公寓。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参照《聘请境外专家经费资助标准》(附表1)据实报销。长期租房的外国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外国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专家工薪是指由我校与境外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在国际处和人事处的指导下,由项目负责人与境外专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一般按月支付。对于支付专家工薪的专家不再另外支付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由学校外国文教专家专项经费资助专家工薪,最高不超过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工薪的60%,每年每位专家资助总数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其余由所在学院(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筹。对于单次来校工作30天以上的或者申报国家重点引智项目要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境外专家,原则上需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按合同支付工薪。

第十二条 讲课费是指邀请境外专家(与我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对于支付讲课费的专家不再支付其专家补贴。

(1)对于以授课为主的专家,原则上须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课劳务合同,项目负责人须与专家在来访前就授课名称、授课对象、学时数、起止时间、授课与考核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经学院同意后,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每个专家每次来访总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8个学时,每半天不超过4学时。未经申报擅自开展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2)对于以学术讲座为主的专家,专家需做全校性学术报告,并提前在校园网发布公告,报销时需提交纸质版公告。

第十三条 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境外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的相关生活费用补贴。按照专家每次在校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单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专家补贴发放天数最多不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专家工薪、专家补贴和讲课费凭外国专家本人签字凭条依据财务规定发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国际顶尖学者或大师级专家薪酬、住宿、交通等标准可视情况适当提高,但须提前向国际处申请,审核后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陪同工作期间,各单位陪同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协助外国专家开展工作的人员差旅及交通等费用,不得在外国专家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学校外国文教专家专项经费原则上不支付专家家属及与专家来访没有直接学术关联的随行人员费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所在学院(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自筹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提取管理费等。

第十九条 由学校聘请境外文教专家的专项经费支出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销申请,经国际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核销。审核的材料包括:专家护照(或其他符合公安部门认可的旅行证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河海大学外国专家经费预算表》(附表2)、《河海大学外国专家经费核销表》(附表3)、《河海大学领款单及明细表》、差旅费报销单以及其他费用支出有效票据。提交国际处审核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相应票据和表格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国际处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进行评估,并依据项目执行情况和聘请效益对各单位下一年度聘请计划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聘请境外专家经费资助标准》、《河海大学境外专家经费预算表》、《河海大学境外专家经费核销表》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资助标准为支出上限,各项目负责人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如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聘请境外专家经费资助标准

      2.河海大学境外专家经费预算表

      3.河海大学境外专家经费核销表


外专经费红头文.doc

外专经费附表.docx

外事接待文件.doc